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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6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06 14:46:14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应试者应熟知法规对上述项目范围的界定。

  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及材料等货物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也必须招标。其中,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1)上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2)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和抢险救灾的项目以及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项目;(3)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项目;(4)采购人或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建、生产或提供的项目等;(5)为了不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而需向原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4.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重过大;(3)国家及省、市、自治区重点项目中不宜公开招标的。

  5.招标程序要点。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除常规业务规定外,复习要点包括:

  (1)招标项目审批,主要是审核资金落实情况,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法规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和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行为。

  (2)招标代理机构为社会中介组织,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或者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有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招标,但应按规定备案。

  (3)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投标期限应顺延;招标文件不能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对于未按规定密封或未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重新招标。

  (5)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书面澄清、说明,但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公示期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在3日内作出答复。正常情况下,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此外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投标规定要点

  (1)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的投标;投标人违反上述规定或因故不再具备资格条件的,其投标无效。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有效期由投标截止日起到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3)投标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招标人可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同意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因此而受损的,招标人应予补偿。

  (4)同一专业的企业结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其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7.法规禁止招标人肢解发包工程和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行为,禁止投标人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评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自知道上述违法行为的10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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